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986924-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魯03民初219號 |
| 案號 | (2020)魯03執(zhí)140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鑫淦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698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二、被告山東鑫淦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律師費292123元;三、被告海特曼公司、鄭朝陽、林尾金、郭進展、鄭麗英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山東鑫淦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四、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就上述判決一二項所確定的債權,對被告山東鑫淦實業(yè)有限公司、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chǎn)在總額6500萬元范圍內折價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五、被告曾桂芳、謝碧玉在最高限額2700萬元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中的借款本金2698萬元及相應利息以及本判決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山東鑫淦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六、被告鄭元棟、鄭麗霞在最高限宇航員700萬元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中的借款本金1699萬元及相應利息以及本判決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山東鑫淦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七、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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