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運政罰〔2021〕8054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7月30日9時30分,泰順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大交線胡氏大院處對浙CG2376普通客車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溫從宜,車輛所有人是泰順縣順通客運有限公司。2021年8月9日泰順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承辦此案。執(zhí)法人員依法取得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照片、駕駛員身份證原件、駕駛證原件、從業(yè)資格證原件、行駛證原件、道路運輸證原件、線路牌原件、道路客運班線經(jīng)營許可證明原件、行車軌跡圖原件、對唐宗伶的詢問筆錄、授權委托書原件、受委托人唐宗伶的身份證原件、法人鄭興麗的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泰順縣順通客運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泰順縣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24 |
| 決定機關 | 泰順縣交通運輸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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