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盛越環(huán)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06****18XD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0607民初2652號 |
| 案號 | (2021)粵0607執(zhí)285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盛勇浩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27653.2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標準:以208553.8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8%計付;以219139.8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8%計付;以99959.6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8%計付]; 二、被告深圳市盛越環(huán)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廣州市盛勇浩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81.08元、保全費3661元(原告均已預交),合計13742.08元,由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越環(huán)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2667元,原告廣州市盛勇浩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075.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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