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一稽罰〔2022〕167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jīng)營業(yè)務情況不符的發(fā)票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第一條“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fā)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及有關規(guī)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shù)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fā)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shù)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jīng)營業(yè)務情況不符的發(fā)票”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少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yè)所得稅稅款400219.11元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200109.56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4-27 |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葉加林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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