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天成海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范培蓉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9360590-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津0111民初119號 |
| 案號 | (2018)津0111執(zhí)179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30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市天成海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朱炳奇借款本金1000000元,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利息1200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還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朱炳奇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朱炳奇負擔393元(已收訖),由被告天津市天成海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7317元,保全費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天成海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