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遼寧溪林建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張冰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50211****602D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遼0882民初6271號 |
| 案號 | (2018)遼0882執(zhí)115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大石橋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大石橋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第三被告遼寧溪林建筑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莫世東貨款人民幣85132.00元(捌萬伍仟壹佰叁拾貳元),并從2013年12月27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標準計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義務,限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給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0.00元(壹仟玖佰叁拾元,原告已墊付),由第三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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