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米源飲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00075****429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1623民初4482號 |
| 案號 | (2021)皖1623執(zhí)161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利辛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利辛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1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5一、被告上海米源飲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安徽省金宜食品有限公司加工費339611.2元及滯納金(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019年11月份的產品加工費103000元自2020年2月7日起至還清時止,2019年12月份的產品加工費236611.2元自2020年3月8日起至還清時止。)。二、駁回原告安徽省金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251元,訴訟保全費2218元,合計5469元,由被告上海米源飲料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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