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內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50100MA****JE2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川0124民初5546號 |
| 案號 | (2018)川0124執(zhí)227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2-04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內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四川摩天電纜有限公司所欠貨款本金743462.25元及承擔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第一筆以2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5%計算,從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第二筆以643817.7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5%計算,從2018年9月2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四川摩天電纜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33元,由被告內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負擔。該費用已由原告四川摩天電纜有限公司墊付,被告內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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