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金偉暉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66****65X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津01民初66號 |
| 案號 | (2020)津01執(zhí)39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天津金偉暉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償還天津融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7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7.4%計付);二、北京金偉暉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貿易有限公司、丁冉峰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給付事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天津金偉暉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天津融鑫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9966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憑票),均由被告天津金偉暉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北京金偉暉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正峰石油化工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丁冉峰連帶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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