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孝義市金達煤焦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118111****89XJ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津02民初234號 |
| 案號 | (2019)津02執(zhí)117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保稅區(qū)法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經濟區(qū)支行欠款本金50000000元及罰息(按照空港(流動)字第028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罰息利率,以欠款本金50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2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孝義市金達煤焦有限公司對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給付事項在主債權235000000元的最高余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被告孝義市金達煤焦有限公司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貿易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經濟區(qū)支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008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俊安(天津)能源貿易有限公司、孝義市金達煤焦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