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鴻廣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700MA****UR1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粵03民終3388號 |
| 案號 | (2021)粵0306執(zhí)898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0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21211609167】。被告深圳市鴻廣德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被告定南縣錦鵬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931669.76元; 被告深圳市鴻廣德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定南縣錦鵬電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931669.76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業(yè)貸款利率為標準從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從2019年8月20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被告深圳市鴻廣德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定南縣錦鵬電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20000元; 被告付贊成對被告深圳市鴻廣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鴻廣德科技(大余)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鴻廣德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償上述債務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定南縣錦鵬電子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駁回原告定南縣錦鵬電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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