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端木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995093-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豫0108民初4338號 |
| 案號 | (2021)豫0108執(zhí)227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河南富鑫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金商貿城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含復利、罰息)998145.06元(暫計至2019年 4月20 日止,此后罰息、復利自2019年 4月21日起,仍按照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富鑫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金商貿城支行律師費26486元; 三、被告王松祥、騰美榮、河南端木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鄭州夢達實業(yè)有限公司、曹三紅、翟曉霞、周晶、孫博、白玉民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原告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金商貿城支行所享有的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997元,減半收取15498.5元,由十被告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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