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和創(chuàng)資產管理(湖南)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3010032****965Y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湘0105民初7356號 |
| 案號 | (2020)湘0105執(zhí)138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湘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胡聞波借款本金12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和創(chuàng)資產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對被告劉湘金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受理費1815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9078元,由被告劉湘金承擔。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湘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胡聞波借款本金12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和創(chuàng)資產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對被告劉湘金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受理費1815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9078元,由被告劉湘金承擔。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湘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胡聞波借款本金12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和創(chuàng)資產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對被告劉湘金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受理費1815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9078元,由被告劉湘金承擔。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湘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胡聞波借款本金12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和創(chuàng)資產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對被告劉湘金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受理費1815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9078元,由被告劉湘金承擔。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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