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洛特電機電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千萬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427961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東一法碣民二初字第327號 |
| 案號 | (2016)粵1971執(zhí)1906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5-10 |
| 已履行 | 扣劃存款并支付本案95280.71元 |
| 未履行 | 剩余24719.29元未履行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與兩被告確認被告深圳市洛特電機電器有限公司、李千萬拖欠原告東莞市智宏電子有限公司貨款103705元。二、原告與兩被告同意兩被告按110000元(包括貨款、利息、訴訟費、保全費)給付原告以了結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該款項分三期給付原告,第一期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第二期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第三期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剩余款項30000元,上述款項由兩被告匯入原告的如下賬戶視為支付完畢:賬戶名:東莞市智宏電子有限公司;開戶行:廣發(fā)銀行東莞市石碣支行;賬號106111512010002318。 三、兩被告如有一期逾期付款或沒有足額付款,原告有權對未付款項(包括到期與未到期)申請法院一次性強制執(zhí)行,同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10000元(如兩被告按期足額給付,違約金10000元不用支付)。 四、本案訴訟費2207元(原告已預交),其中受理費1187元、保全費1020元,由原告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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