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誠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661529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武侯民初字第05050號 |
| 案號 | (2017)川0107執(zhí)624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楊廣宇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袁麗歸還借款本金7996175元元并從2015年6月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四川興漢鑫實業(yè)有限公司、胡建勇、誠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楊廣宇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黃宋穎對被告楊廣宇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四、原告袁麗可就被告胡建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區(qū)致民東路79號1棟4單元1-2樓1-2號(權1323165)的房屋申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由原告袁麗第二順位優(yōu)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袁麗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2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楊廣宇、黃宋穎、四川興漢鑫實業(yè)有限公司、胡建勇、誠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原告袁麗已向本院預繳訴訟費,被告楊廣宇、黃宋穎、四川興漢鑫實業(yè)有限公司、胡建勇、誠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應當一并將案件受理費692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支付給原告袁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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