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湖建罰字[2020]第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湖州凱旸置業(yè)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下向業(yè)主收取車位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查明,湖州凱旸置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大發(fā)融悅府項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向業(yè)主收取車位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具體有調查詢問筆錄、預訂款費用收據、發(fā)票、轉賬憑證等證據為憑。被處罰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決定處以警告,并處以壹萬圓罰款的行政處罰。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罰末款處理銀行:工商銀行總行(人民路);帳戶:待報解行政罰款收入—罰沒款;帳號:1205210011200530106。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安吉縣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6-01 |
| 決定機關 | 市建設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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