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鞠偉民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5060055****426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閩06民終943號 |
| 案號 | (2018)閩0602執(zhí)129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2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淑梅共同確認: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張淑梅借款本金100萬元及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款59萬元,合計159萬元;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付的10萬元予以抵扣,尚欠借款本息149萬。張淑梅同意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分3期償還。第一期在2018年4月30日償還49萬的利息、5月30日償還本金50萬元、余下的本金50萬元在6月30日償還。若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按期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本案的權(quán)利義務終結(jié); 二、若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分期約定償還款項,張淑梅有權(quán)就未履行的部分全部到期并可申請執(zhí)行,且按未履行的本金部分按年利率24%繼續(xù)支付利息直至還清款項之日止; 三、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張淑梅因二審訴訟產(chǎn)生的律師代理費1萬元; 四、一審訴訟費、保全費由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8084元,減半收取9042元,由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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