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昆山市開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顧軍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377873-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昆商初字第0476號 |
| 案號 | (2014)昆執(zhí)字第0412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07-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昆山市開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林青海貨款280341.76元及賠償逾期付款損失(以280341.76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自2014年3月3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果義務方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的,權利方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于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案件受理費5506元,減半收取2753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被告在支付貨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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