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焦化集團鑄造焦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30075****014E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魯0826民特158號 |
| 案號 | (2020)魯0826執(zhí)110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微山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微山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申請人於爽文與山東省微山湖礦業(yè)(集團)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因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于2020年8月21日經微山縣人民法院調解工作室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甲(於爽文)乙(山東省微山湖礦業(yè)(集團)煤炭銷售有限公司)雙方一致確認,2007年11月1日,甲乙雙方簽訂掛靠承包經營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掛靠在乙方名下承包經營煤炭銷售業(yè)務,由甲方自籌資金,自負盈虧。甲方在掛靠乙方名下期間,與山東順鑫焦業(yè)有限公司(現山東焦化集團鑄造焦有限公司)發(fā)生煤炭買賣合同義務,乙方明確該業(yè)務系甲方自行出資,并由甲方履行全部合同義務,相應的權利也應當由甲方全部享有,甲方掛靠乙方期間無任何債務; 二、甲乙雙方均一致確認,2018年3月甲方以乙方的名義,向微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5月29日微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魯0826民初6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山東焦化集團鑄造焦有限公司償還山東省微山湖礦業(yè)(集團)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貨款5049778.96元,并承擔52148元的訴訟費用。乙方明確,該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均有甲方以乙方名義繳納,該判決確認的貨款5049778.96元,訴訟費52148元,均屬于甲方所有。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申請人於爽文與山東省微山湖礦業(yè)(集團)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經微山縣人民法院調解工作室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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