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370600202000872 |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它 |
| 行政處罰內容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依法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另依據《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違法程度“一般”未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從業(yè)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shù)比例在10%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03 |
| 決定機關 | 煙臺市交通運輸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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