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樂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308****696T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滬73民初606號 |
| 案號 | (2020)滬03執(zhí)17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23 |
| 已履行 | 673.46 |
| 未履行 | 999326.54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反訴被告)帝覺(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訴原告)廣州樂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15日簽訂的《手機游戲獨家代理協(xié)議》于2017年9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反訴原告)廣州樂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反訴被告)帝覺(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授權金人民幣1,000,000元; 三、被告(反訴原告)廣州樂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反訴被告)帝覺(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3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以人民幣1,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4.35%計算利息; 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帝覺(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廣州樂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 被告(反訴原告)廣州樂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1,842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帝覺(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0,599元,被告(反訴原告)廣州樂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1,243元;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507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廣州樂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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