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拱公(消)行罰決字〔2017〕1000029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雜技總團演藝有限公司消防設(shè)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杭州市拱墅區(qū)沈塘橋路18號的杭州雜技總團演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潔)消防設(shè)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該場所建筑面積為3100平方米,屬于消防備案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浙江省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決定給予杭州雜技總團演藝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雜技總團演藝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建設(shè)銀行(帳號:0010504006)。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拱墅區(qū)大隊 2017年9月6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06 |
| 決定機關(guān)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拱墅區(qū)大隊 |
| 法定代表人 | 李潔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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