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葫環(huán)罰[2021]3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對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shè)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罰款為60萬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30 |
| 決定機關(guān) | 葫蘆島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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