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項昊實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12586530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滬72民初2848號 |
| 案號 | (2020)滬72執(zhí)47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海事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2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項昊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哈爾濱哈船動力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12540165.85元; 二、被告上海項昊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哈爾濱哈船動力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2173775.34元; 三、被告上海項昊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哈爾濱哈船動力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以人民幣12540165.85元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本案判決指定應付之日止按15%年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四、被告上海項昊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哈爾濱哈船動力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律師費人民幣683318元。 被告上海項昊實業(yè)有限公司如未按照本判決規(guī)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7041元,由被告上海項昊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哈爾濱哈船動力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上海項昊實業(yè)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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