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招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余勝明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57****791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民初1676號 |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218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1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余勝明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佘宋嘉償還借款本金935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935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的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余勝明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佘宋嘉支付律師費15萬元; 三、被告深圳市招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就被告余勝明對原告佘宋嘉的上述債務向原告佘宋嘉承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0355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余勝明、被告深圳市招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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