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揚中恒澤電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秦恒亮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186125-0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1182民初1002號 |
| 案號 | (2017)蘇1182執(zhí)196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揚中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28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杜鯨、被告范東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揚中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和罰息48427.44元、后續(xù)罰息(以6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3.2%,自2017年3月10日起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秦恒亮、被告揚中恒澤電器有限公司在人民幣600000元最高額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杜鯨追償; 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84元,減半收取5142元,由四被告共同負擔(原告已墊付,由四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四份,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支行;帳號: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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