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下綜執(zhí)罰字〔2020〕第030101200117006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和家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2020年01月06日15時38分,當事人杭州和家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下城區(qū)朝暉路90號(新198號)1-2層內設置有一個灰色的塑料垃圾桶,但桶身沒有標識和桶蓋,未按要求設置符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guī)范》(DB3301/T0190—2016)中規(guī)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該行為違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并結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guī)定》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杭州市建設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17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下城區(qū)城市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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