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191857-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京0114民初6497號 |
| 案號 | (2019)京0114執(zhí)138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0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福建潤泰進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北京銀達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欠款20 275 201.31元; 二、被告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福建潤泰進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北京銀達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損失賠償金(以20 275 201.31元為基數,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為標準計算); 三、被告福建中德置業(yè)有限公司、魏德斌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和福建潤泰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有權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向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和福建潤泰進出口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北京銀達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公告費(以票據為準)由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福建潤泰進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業(yè)有限公司和魏德斌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保全費(以票據為準)由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福建潤泰進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業(yè)有限公司和魏德斌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46 094.5元,由福建宏晟集團有限公司、福建潤泰進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業(yè)有限公司和魏德斌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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