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2MR27M-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皖0291民初2235號 |
| 案號 | (2019)皖0291執(zhí)112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0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被告雙方確認原告安徽林汐建設有限公司已完成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1#廠房室內、地下室及室外裝飾裝修工程(包括合同內及變更、增加簽證的工程項目),所有工程已驗收合格并交付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使用,質保期內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無質量異議; 二、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1#廠房室內裝飾工程項目的工程款合計4960000元,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已支付3500000元,尚欠1460000元;上述款項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應于2017年6月23日支付330000元;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37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66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 三、1#地下室及室外工程項目的工程價款以政府審計金額為準,原、被告雙方應全力協(xié)助政府完成該項目的審計工作;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就該項目已支付480000元工程款,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應于2017年6月23日向原告安徽林汐建設有限公司支付220000元;待政府完成審計并將款項支付到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賬戶時,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應向原告安徽林汐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完該項目剩余款項,但最遲不得超過2017年8月21日; 四、如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則原告安徽林汐建設有限公司自愿放棄要求其支付利息損失等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約定付款,則視為所有工程款全部到期,原告安徽林汐建設有限公司有權就所有欠付款項及違約金500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五、原告安徽林汐建設有限公司收到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所應支付的全部款項后于七個工作日內向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開具相應金額的發(fā)票; 六、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應于2017年6月23日前向原告安徽林汐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訴訟產生的律師費用38973.5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7053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安徽林夕建設有限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8526.5元、保全費2500元,被告蕪湖賦興光電有限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8526.5元、保全費2500元(于2017年6月23日前支付原告安徽林夕建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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