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海省祁連山銅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蔣漢平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058821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857號 |
| 案號 | (2015)浦執(zhí)字第1850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9-29 |
| 發(fā)布日期 | 2015-11-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蔣漢平應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歸還原告韋志彪借款1,224萬元; 二、被告蔣漢平應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韋志彪上述借款利息(以30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從2011年11月24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0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從2011年12月12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40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從2011年12月26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0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從2012年1月9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0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從2012年1月18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4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從2012年2月2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青海省祁連山銅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調(diào)解協(xié)議內(nèi)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案件受理費155,821元,減半收取計77,910.50元,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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