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盛世達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747378-1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川0107民初2757號 |
| 案號 | (2018)川0107執(zhí)104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盛世達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曾玉平歸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00萬元為基數,從2014年9月1日始按年利率15%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盛世達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財產依法被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被告四川方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成都盛世達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曾玉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343元,公告費260元和后續(xù)因送達本裁判文書發(fā)生的公告費由被告成都盛世達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四川方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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