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安市大新商貿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98173****644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閩0981民初5979號 |
| 案號 | (2019)閩0981執(zhí)114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占鵬光、林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福安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200萬元及計至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款624423.01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二、占鵬光、林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福安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600元、公告費260元; 三、福安市大新商貿有限公司、陳榮光、詹鵬飛、占文婷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福安市大新商貿有限公司、陳榮光、詹鵬飛、占文婷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占鵬光、林丹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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