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黃工煤罰字〔2019〕0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八條、《安全生產(chǎn)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02綜采工作面回順巷道中部頂板離層;102綜采工作面回風隅角懸頂超過10平方米且未封堵,違反了《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八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安全生產(chǎn)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責令立即改正罰款30000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7-15 |
| 決定機關(guān) | 延安市黃陵縣工業(yè)和煤炭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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