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70034****682K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魯0105民初4205號 |
| 案號 | (2020)魯0105執(zhí)491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濟南市長清區(qū)友辰五金商行票款849582.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濟南市長清區(qū)友辰五金商行利息,以849582.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被告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濟南市長清區(qū)友辰五金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17300元,由原告負擔800元,被告銅陵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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