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市麒諾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1MA****RH1G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111民初6501號 |
| 案號 | (2020)粵0111執(zhí)434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2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吳允國向原告陳高安 償還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及違約金(截止至 2018年11月2日的利息及違約金為6016.44元;2018年11月3 日之后的利息及違約金,以14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五倍標準計付至上述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吳允國向原告陳高安 支付律師費5000元; 三、被告廣州市麒諾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吳允國的上述 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市麒諾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原 告陳高安清償上述債務后,有權向被告吳允國追償; 四、駁回原告陳高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 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412.2元、財產(chǎn)保全費1020元,合計4432.2元, 由被告吳允國、廣州市麒諾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上述費 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預交,原告同意由兩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 不再退還,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由被告吳允國、廣州市麒 諾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