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賽吉汽貿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方敏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9763547-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川0107民初164號 |
| 案號 | (2017)川0107執(zhí)307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5-18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6-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賽吉汽貿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成都建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621100元; 二、駁回原告成都建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11元,公告費560元,共計12571元,由原告成都建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200元,被告四川賽吉汽貿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3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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