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石家莊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廷峰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13010857****994N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冀0131民初2082號 |
| 案號 | (2018)冀0131執(zhí)28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平山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平山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被告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石家莊分公司給付原告李清華、代士超勞務費1401300元及利息(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 二、駁回原告李清華、代士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12元,由被告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石家莊分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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