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世帝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9172****020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0192民初989號 |
| 案號 | (2021)蘇0192執(zhí)28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俞勇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柴芳霞借款500萬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按年利率24%計付利息;二、被告毛海燕對俞勇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俞勇軍追償;三、被告南京帝陽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對俞勇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能清償部分,向原告柴芳霞承擔50%賠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向被告俞勇軍追償;四、被告南京世帝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俞勇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能清償部分,向原告柴芳霞承擔50%賠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向被告俞勇軍追償;五、駁回原告柴芳霞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675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71750元,由被告俞勇軍、毛海燕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7—(本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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