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運政罰〔2021〕797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6月24日10時40分,建德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徐七線K23+700對浙A1P300普通貨車進行了檢查,發(fā)現杭州富陽鹿山物流有限公司有違法,車輛所有人是杭州富陽鹿山物流有限公司。6月24日,執(zhí)法人員根據現場情況制作了《現場筆錄》。6月25日建德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承辦此案。2021年6月25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盧洪華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時還取得行駛證原件、現場照片、吳海榮身份證復印件、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受委托人駕駛證原件、從業(yè)資格證原件、道路運輸證原件、現場筆錄等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貳仟貳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富陽鹿山物流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浙江建德農商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25 |
| 決定機關 | 建德市交通運輸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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