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富??h田鑫水稻種植專業(yè)合作社 |
| 法定代表人 | 田春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323022758****101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黑0110民初1581號 |
| 案號 | (2019)黑0110執(zhí)289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1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黑龍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田春、李艷玲、富??h田鑫水稻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寧國忠借款本金105000元,給付借期內借款利息25200元(105000元×2%×12個月); 二、被告田春、李艷玲、富??h田鑫水稻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寧國忠借款105000元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5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月起按月利息2%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被告田春、李艷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寧國忠借款本金100000元,給付借期內借款利息10000元(100000元×2%×5個月); 四、被告田春、李艷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寧國忠借款100000元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1月起按月利息2%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五、被告富??h田鑫水稻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對本判決第三款、第四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42元(原告已預交2971元),由被告田春、李艷玲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寧國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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