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焦作市長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80477****978P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豫0802民初906號 |
| 案號 | (2019)豫0802執(zhí)72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長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焦作市泰鑫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代償?shù)慕杩畋鞠?00萬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償還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壓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尚民、常征應對被告焦作市長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還款義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指鞒袚?5%的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被告焦作市長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壓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尚民、常征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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