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莒公(西)行罰決字[2019]44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jīng)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范和處置設備、設施的 |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莒縣海匯加油站警告的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5-14 |
| 決定機關 | 莒縣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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