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洪國稅稽罰〔2016〕403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已抵扣未申報進項稅額轉(zhuǎn)出。,2015年12月應補繳增值稅14,593.84元。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2014年第16號公告《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及執(zhí)行標準》的規(guī)定,對你公司2014年6月少申報增值稅4,341.55元、2015年12月少申報增值稅14,593.84元處50%的罰款9467.7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2-01 |
| 決定機關 | 南昌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
| 法定代表人 | 吳曉杰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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