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崇州中錦投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18467****031R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川0184民初1957號 |
| 案號 | (2021)川0184執(zhí)166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姚華與四川崇州中錦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成都恒大西辰綠洲(B、D)地塊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于2021年5月24日解除。二、四川崇州中錦投資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姚華購房款905,878元,并支付資金利息(計算方式:以905,878元基數(shù),從2019年9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所有款項付清之日止)。三、駁回姚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43元,由四川崇州中錦投資有限公司承擔(此款姚華已預交,由四川崇州中錦投資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執(zhí)行時一并給付姚華)。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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