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諸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3-018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諸暨越寧商貿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8月9日,擅自在諸暨市暨南路開化江大橋至越寧路沿途道路兩側路燈燈桿上設置關于萬匯公館在建住宅項目的廣告,廣告總面積為117.6㎡,共計60桿燈桿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規(guī)定。現依據《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諸暨越寧商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人民幣壹仟壹佰元整的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31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諸暨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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