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歐曼特微顯示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104901-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00號 |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346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0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雅圖數(shù)字視頻技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貸款人民幣5000萬元、至2015年6月29日產生的利息101821.61元與罰息(以本金5000萬元和合同期內產生的利息101821.61元之和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的年利率9.45%罰息利率從2015年6月30日起至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二、若被告深圳雅圖數(shù)字視頻技術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清償上述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則被告二深圳市歐曼特微顯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安曼特微顯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蕪湖雅圖數(shù)字視頻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五蕪湖市安曼特微顯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六謝敬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二深圳市歐曼特微顯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安曼特微顯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蕪湖雅圖數(shù)字視頻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五蕪湖市安曼特微顯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六謝敬代為清償后,有權向被告深圳雅圖數(shù)字視頻技術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3579.78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公告費人民幣1430元,均由本案六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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