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貝高裝飾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傳法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807949-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00121號 |
| 案號 | (2016)蘇1282執(zhí)78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貝高裝飾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江蘇宇航板業(yè)有限公司貨款8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88元減半收取944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交納,被告在履行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888元(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泰州海陵支行;賬號:10-201101040668868)。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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