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瑞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3-022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瑞安市液化氣公司在溫州瑞安市塘下鎮(zhèn)陳宅工業(yè)區(qū)新都路1號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行為已違反了《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fā)現(xiàn)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依據(jù)《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系統(tǒng)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版)第111項(一類,未造成事故,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因就2021年6月30日16時0分至17時10分和2021年7月1日7時0分至8時0分,未進行人體靜電消除進入儲備站內的次數(shù)共計40次,經辦人認為情節(jié)較為嚴重,建議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處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1-10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瑞安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戴進通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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