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泰國土資罰字(2017)232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當事人未經(jīng)依法批準,擅自占地搞建設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15日內(nèi)退還非法占用的4066平方米土地;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40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0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設施;3、對非法占用土地4066平方米,處以每平方米人民幣25元罰款計10165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2-06 |
| 決定機關 | 泰安市國土資源部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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