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國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11010808****148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冀06民初49號 |
| 案號 | (2018)冀06執(zhí)39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國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貨款50379578.4元,逾期付款損害賠償金15952506元(計算至2018年3月31日)。并以上述50379578.4元以日千分之一比例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1日以后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原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被告國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交貨損害賠償金3806720元。并以上述3806720元以日千分之一比例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以后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止。 三、駁回原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國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它反訴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503631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508631元,由原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負擔141952元,由被告國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66679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4890元,由原告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負擔7427元,被告國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74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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